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91民初78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惠州大亚湾市政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澳头石化区北环路北侧地段。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信***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天睿城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4号1-1幢15层150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惠州大亚湾市政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天睿城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1)粤1391民初7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天睿城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金河支行的账号为51×××52账户上的银行存款55万元。2021年3月11日,原告惠州大亚湾市政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惠州大亚湾市政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天睿城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金河支行的账号为51×××52账户上的银行存款5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鸼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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