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正和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研究有限公司

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123执保174号
申请人:贵州正和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中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宋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杰,男,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王贵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23民初68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贵州正和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研究有限公司与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正和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研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查封被申请人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5415.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作为担保。2020年04月20日,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23×××xx的存款7569.56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贵阳金桥支行账户24×××xx的存款490190.04元、在中国工商银行都匀龙里支行账户24×××xx的存款137655.40元,以上银行存款冻结期限均为12个月(自2020年04月20日至2021年04月20日止)。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申请续冻,逾期自行解冻,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案已全部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黔0123民初684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保全完毕,本院(2020)黔0123执保174号案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