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正和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研究有限公司

贵州正和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研究有限公司与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123民初684号
原告:贵州正和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研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宋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杰,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王贵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男,该公司员工。
案由:检验合同纠纷。
原告贵州正和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研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35,415.00元。
被告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对于原告的诉请及事实理由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2018年05月31日,原、被告签订《桩基钻芯取样检测合同》,约定由被告对G210XX经XX至XX一级公路兼城市干道工程G标(XX立交、XX立交)桥梁桩基进行钻芯检测,其中对检测费用支付方式约定为:工程款按电汇的方式支付;原告在完成基桩钻芯检测工作并提交正式报告后,被告在15天内根据签订的合同价款支付费用,同时原告应提供等额有效增值税普通发票。2018年07月30日,原告对XX国道G标钻芯检测项目进行结算,并于2019年04月30日向被告提交了检测报告及发票,被告应在原告提交检测报告后15天内付清工程款835,415.00元。被告于2020年02月向原告支付200,000.00元,现剩余工程款635,415.00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供检测报告及增值税发票后,被告应当在收到报告后的15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现原、被告约定的付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635,415.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635,415.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贵州正和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研究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35,4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54.00元,减半收取计5,077.00元,保全申请费3,697.00元,由被告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安琪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琛
书记员彭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