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123执保32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正和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中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宋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杰,男,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王贵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23民初68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在(2020)黔0123执保174号案件中对被申请人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635415.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2020年06月13日,本院依法解除被申请人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都匀龙里支行账户24×××76的存款137655.4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23×××28的存款7569.56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贵阳金桥支行账户24×××57的存款490190.04元的冻结。现本案解除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黔0123民初68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内容解除保全完毕,本院(2020)黔0123执保322号案件解除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