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3民初8832号
原告:宁波市鄞州金顺怡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波市鄞州金顺怡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宁波市鄞州金顺怡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宁波市鄞州金顺怡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金顺怡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金顺怡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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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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