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恒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河道堤防工程新农管理分段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民初439号
原告:湖北恒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6号。
法定代表人:徐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瑶,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凯文,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市蔡甸区河道堤防工程新农管理分段,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三官村袁家台。
法定代表人:余文敏。
原告湖北恒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蔡甸区河道堤防工程新农管理分段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湖北恒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恒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恒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32元,减半收取1216元,由原告湖北恒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梅丽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林 敏
书 记 员 别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