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民终16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润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贵州化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贵州化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103号11层1103室。
负责人:***,详细信息见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天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天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贵州化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贵州化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8)黔0115民初3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法律关系错误。经本院审判委员长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8)黔0115民初33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0元,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