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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易某有限公司与武汉富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5民初7445号 原告:重庆易某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富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易某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富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3日立案,2024年4月18日,原告重庆易某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易某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按40%收取计20元,由原告重庆易某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