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民终13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道兴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杜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奇胜,住,系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能伟,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武,独山县百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贵州道兴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726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贵州道兴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上诉后,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向上诉人送达了缴费通知书,上诉人于2020年6月4日交纳上诉费4100元,其未在缴费通知书指定的缴费期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贵州道兴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贵州道兴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石明锋
审判员 蔡云飞
审判员 朱代昀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黄诗泽
书记员万昌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