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道兴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道兴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3535号
原告:贵州道兴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692733976W。
法定代表人:杜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蕾、王耀斌,系贵州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0577111485U。
法定代表人:王仲兴,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胜涛,男,汉族,1982年11月20日生,住都匀市,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贵州道兴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州道兴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道兴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4元,减半收取1127元,由原告贵州道兴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英 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飞
书 记 员 杨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