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世纪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新疆世纪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塔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4201民初244号
原告新疆世纪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正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新疆世纪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以双方自愿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世纪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世纪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1.12元,减半收取计580.56元,邮寄费250元,由原告新疆世纪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志华
书 记 员   李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