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铁咨询监理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地铁咨询监理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6民初1343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山区联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地铁咨询监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上海地铁咨询监理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