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元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楚元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襄阳御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0691执195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楚元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北京西路3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襄阳御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区十家庙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楚元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御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鄂0602民初27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鄂06执他643号执行裁定指定本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襄阳御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85000元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