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南民航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中南民航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17民终9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1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中南民航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民航中南管理局办公楼机场路南云西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4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中南民航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5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广州中南民航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审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广州中南民航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原审时,其已向法庭说明因广州中南民航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连续两个月不付房租费用,还拒交电费,且不爱惜房屋,在其房子里面墙上粘钉和粘条,把矿泉水溅到墙上,导致墙体脱落和损坏。其多次找该公司催缴房租,但该公司拒不支付,才把房门锁住,且该公司还拒交电费,称剩下的物品抵交电费。2、原审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证人王某代替该公司支付的租金转账19000元根本不是事实,其向原审法院提交了有视频、录音等证据,证明其多次向该公司追要过租金及该公司违约的事实。租赁合同是双方签订的,如有违约,应支付双倍违约金,这些都是事实,但原审法院却没有支持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广州中南民航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辩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实和理由:1、原审人民法院判决***退还其已支付的10666.67元租金和遗留在租赁房屋内的涉案物品,认定事实清楚。***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原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证明,其公司与***于2015年11月1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双方应依约履行生效合同。***以其公司未支付租金为由,以锁门的方式拒绝交付房屋给其公司使用至今,构成根本违约,双方签订的协议应依法解除,***应退还其多交付的租金及返还其公司遗留在房屋内的物品。2、原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上诉原审程序不合法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原审法院从立案受理、开庭审理及作出判决均符合法律规定。 广州中南民航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房屋租赁协议》;2、***向其返还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11月13日共计7个月的房屋租金11666.67元;3、***赔偿其因无法正常办公、居住而在外生活产生的费用1500元;4、***因违约向其双倍返还定金6000元;5、***归还非法扣押其的全部公司资产及其工作人员的个人物品;6、与本案有关的一切诉讼费由***承担。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广州中南民航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因工作需要租用了***的房屋。2015年11月13日,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为2015年11月13日至2017年11月13日,租金为24000元/年。庭审中,双方均表示实际租金为20000元/年。合同签订后,广州中南民航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先向***支付定金3000元,后支付17000元,作为2015年11月13日至2016年11月13日的房屋租金。2016年12月份,因双方因房租费用支付的问题发生争议,***将房门锁住,致使广州中南民航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无法正常使用房屋。广州中南民航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通过王某向***支付了第二年度的房屋租赁费19000元,***遂允许该公司方继续使用房屋。2017年4月10日,双方因电费缴纳产生纠纷,***再次锁住房门不允许该公司使用房屋至今。目前,广州中南民航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尚有物品遗留在租用的房屋内未能取走。遗留的物品包括:高低床五张、海绵垫一块、办公桌四张、电视机及卫星接收器各一台、电饭锅三个、炒菜锅一个、菜板一个、菜刀一把、煤气灶一台、煤气罐两个、纯净水桶四个、电风扇一台、电热扇四台、饭桌一张、晾衣架两个、轮椅两辆、塑料凳子七个。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广州中南民航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绝大部分的租金,但***却以锁门的方式拒绝交付租赁的房屋给广州中南民航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使用,该行为系明确拒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属于根本性违约。因此,广州中南民航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双方合同第二年度广州中南民航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实际使用了房屋近五个月,***应退还该公司租金19000元-(20000元÷12个月)×5个月=10666.67元。庭审中,***虽然承认证人王某向其转账19000元,但主张该款不是证人王某代替广州中南民航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支付的租金。在询问上述转账的原因时,***回答前后不一,且所述事实也无证据证明,对其主张不予采信。证人王某陈述,除了转账的19000元外尚有1000元租赁费系给付的现金,***对于上述陈述不予认可。由于证人王某的上述证言没有证据加以印证,不予采信。广州中南民航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请求***双倍返还定金,由于第二年度广州中南民航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并未向***预交定金,对于该公司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广州中南民航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请求***赔偿无法正常办公、居住产生的生活费,该院认为,虽然***的违约对于广州中南民航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造成了诸多不便,但该公司未使用房屋期间的租金退还后并无其他较大的损失,其租房、生活费用属于其正常的经营支持,对于该公司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广州中南民航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请求***返还扣押的物品,该请求合法合理,予以支持,***应归还该公司遗留在其房屋内的物品(高低床五张、海绵垫一块、办公桌四张、电视机及卫星接收器各一台、电饭锅三个、炒菜锅一个、菜板一个、菜刀一把、煤气灶一台、煤气罐两个、纯净水桶四个、电风扇一台、电热扇四台、饭桌一张、晾衣架两个、轮椅两辆、塑料凳子七个)。综上所述,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豫1725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广州中南民航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10666.67元;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广州中南民航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遗留在其房屋内的物品(高低床五张、海绵垫一块、办公桌四张、电视机及卫星接收器各一台、电饭锅三个、炒菜锅一个、菜板一个、菜刀一把、煤气灶一台、煤气罐两个、纯净水桶四个、电风扇一台、电热扇四台、饭桌一张、晾衣架两个、轮椅两辆、塑料凳子七个);三、驳回广州中南民航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元,由广州中南民航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负担179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上诉、答辩情况,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审判决***向广州中南民航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退还租金10666.67元及返还该公司遗留在租赁房屋内的物品是否正确。现对本案争议焦点评判如下: ***与广州中南民航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广州中南民航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缴纳了绝大部分的租金,但***却以锁门的方式拒绝该公司使用租赁房屋,构成根本违约。广州中南民航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向***缴纳了第二年度的租金19000元,但该公司实际只使用租赁房屋近五个月。因此,原审判决***返还该公司租金10666.67元正确,予以维持。***与广州中南民航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关系解除后,该公司要求***返还遗留在租赁屋内的物品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9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