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304执异49号
申请执行人(异议人)深圳市建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北路园建业务楼203,组织机构代码27932046-5。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燕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六道敦煌大厦1栋17B,组织机构代码27938576-0。
法定代表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深福法执恢字第53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审查过程中,经过相关案件的协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诉权,案外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对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建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的审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