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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星辰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南京地下工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民终26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星辰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地下工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瑞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向,******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建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永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星辰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辰设计公司)、上诉人南京地下工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地下设计院)因与被上诉人***瑞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瑞地产公司)、被上诉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宝业公司)、被上诉人芜湖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勘察设计院)、被上诉人深圳市建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建力监理公司)、被上诉人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以下简称太湖地基公司)、被上诉人安徽永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成基础工程公司)、被上诉人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华东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皖0291民初4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星辰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南京地下设计院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卓瑞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向、***,被上诉人浙江宝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芜湖勘察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深圳建力监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太湖地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永成基础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冶金华东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同时上诉人南京地下设计院的专家辅助人***、**,被上诉人卓瑞地产公司的专家辅助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引起涉案工程沉降的起因系涉案工程地基软弱以及局部荷载过大,导致房屋不均匀沉降。在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定意见书》鉴定意见(5)及损坏现状分析①中,明确指出第③层淤泥质粉质粘土层不宜作为天然地基的基础持力层、车库基础未采取特殊处理措施,但一审法院并未针对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予以查实,因此作出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在涉案工程出现不均匀沉降后,会议纪要要求南京地下设计院先出具处理方案,经总师办确认可行后再出施工图图纸;同时明确施工前要进行外围补勘、施工单位要有专项施工方案并同时报监理公司审查,然一审法院对该部分事实也未作出认定。据此,本案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重审中,建议同时对涉案地基加固工程是否应履行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程序以及是否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征询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意见,以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厘清责任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皖0291民初42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星辰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诉人南京地下工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284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钱 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