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铁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粤7101民初8号
原告广州铁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铁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铁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5元,由原告广州铁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莹
书记员  冯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