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民辖终1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广州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负责人:***。 原审被告:***。 上诉人广州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以下简称南宁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5民初85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穗科公司上诉称: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且鉴于穗科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未作答辩。 南宁分公司、***未陈述意见。 本院认为,***(甲方)与南宁分公司(乙方)、***(丙方)分别于2015年2月13日、2015年11月23日、2016年5月5日、2017年1月10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协商不成三方约定向桂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管辖约定不能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南宁分公司住所位于南宁市江南区盘岭路,属于原审法院司法管辖区域,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据此裁定驳回穗科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妥。 综上,穗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