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海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琼9028民初4181号 原告:广州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89号燕侨大厦1307、1308房。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清水湾大道A03区公建七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原告广州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广州穗科公司)与被告海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原告广州穗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穗科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公司向原告广州穗科公司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款本金184248.02元及利息(利息以184248.0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9月26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监理协议》约定:被告将海南清水湾B11-2区(5组团)8栋高层住宅及地下车库监理工程项目发包给原告,由原告提供监理服务。该工程竣工且验收合格后,双方于2022年6月20日签署《工程结算书》确认该工程的结算造价为184248.02元。2022年9月28日,被告作为出票人签发收款人为原告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1364100231320220928355384616)1张,票据金额为184248.02元,承兑人为被告,到期日为2023年9月25日。2023年9月25日,原告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被告提示付款,遭被告拒付。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公司辩称,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商票金额及到期未承兑事实予以确认。但被告本身并非恶意拒绝承兑,受房地产市场行情下滑的影响,目前整个房地产的销售形势并不乐观,被告因资金紧张未按时付款,请求法院予以酌情考虑减免被告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原告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监理协议》;2.工程结算书;3.电子商业承兑汇票;4.被告拒绝兑付汇票款的系统截图。以此证明被告拒绝承兑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13日,原告广州穗科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监理协议》,承包被告的海南清水湾B11-2区(5组团)8栋高层住宅及地下车库的监理工程。后经双方结算签署《工程结算书》,确定工程造价为184248.02元。2022年9月28日,***公司作为出票人向收款人广州穗科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编号:231364100231320220928355384616),载明“汇票到期日为2023年9月25日,票据金额为184248.02元,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2023年9月25日,广州穗科公司提示付款被拒付。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 本院认为,被告***公司因需承担合同债务而向原告广州穗科公司出具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现因汇票已到期,经原告提示付款后拒付,被告依法应向原告承担票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票据本金184248.02元及自到期日的次日即2023年9月26日起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海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本金184248.02元及利息(以184248.02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2.48元,由被告海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