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穗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州穗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605民初7198号
原告:***,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群,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贵军,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穗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3号304、306、3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633258845H。
法定代表人:蔡建原。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锋,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中深花园A栋1010、1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4291430W。
法定代表人:常运青。
第三人: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龙北路60号(东成广场)3幢10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56818610Y。
负责人:宁卫红。
本院于2018年5月7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广州穗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30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阳贵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锋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合创佛山分公司)、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创公司)与本案的审理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被告申请,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并于2018年7月2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阳贵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合创佛山分公司和合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基本工资8000元/月、油费补贴4000元/月、餐费补贴240元/月,合计61200元;(2)2017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加班工资31631元;(3)2017年9月至12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50884元;(4)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8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入职被告处从事监理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拖欠原告的工资,原告据此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被告穗峰公司辩称,第一,原告并非由被告招聘,亦没有向被告提供劳动,不受被告管理,并非是被告的员工,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实际上原告由合创公司招聘,劳动报酬由合创公司支付,是合创公司的员工。第二,原告利用业务交流的机会,偷盖被告的项目章伪造工资表及考勤表。被告与第三人合创公司有业务来往,员工之间也有业务交流,原告利用与被告业务交流的便利偷盖了项目章从而伪造证据。被告对考勤及工资确认,是经行政人员加盖公章或者由财务人员加盖财务专用章予以确认的,但涉案的项目章只是用于施工现场与业主方或者施工方日常施工记录的凭证,并不用于对内的考勤、劳动关系、工资等关系的确认。因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由业主方提供,且设施简陋,涉案项目章与部分工程的有关材料已遗失,被告怀疑与原告存在关联。综上,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合创公司没有到庭应诉和答辩,亦无向本院提交证据。
第三人合创佛山分公司辩称,原告自2017年8月1日起到第三人合创佛山分公司工作,主要负责参与第三人中标的三××××大道工程的监理工作。原告每月工资3500元,再根据工作的情况发放补贴,第三人每月20号左右发放上月工资,再签收工资表,部分月份因原告在工地,因财务人员的疏忽才没有让原告签收工资表。原告入职前声称其注册监理师证挂靠在别的单位,需要两个月时间才能转到第三人处,故双方约定第三人从2017年10月才开始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并且先安排原告到三××××大道工地实习,熟悉工地工作流程,也让其到与三××××大道类似的被告穗峰公司的小塘工业大道工地参观、学习以便提高其业务水平。后原告以其资质只是水土保持专业为由无法挂到第三人处,但承诺可以通过培训获得相应的专业监理师证以便参与工地监理,故第三人于2017年10月开始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但直到2017年12月原告仍无法提供专业监理师证,并将三××××大道工程的部分资料带走,第三人经通知后无果只好认定其自动离职,暂扣原告2017年12月工资,等待其回来办理相应手续。
原告举证如下:1.身份证、商事登记基础信息;2.佛南劳人仲案字[2018]642号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3.会议纪要、会议签到表、广州穗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人员应发工资表;4.监理日志、监理实施细则、监理规划;5.混凝土配合比申请报批单。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被告确实有小塘工业大道大修工程的项目监理,但未召开过2017年12月19日的会议,被告处亦有“广州穗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小塘工业大道大修工程项目监理部”该章,但被告发现该章已于2017年12月遗失,该章并未在公安机关备案,而且会议签到表那么多的单位参加会议却只有被告加盖印章,不符合常理。对证据4中的监理日志有异议,确认何文胜、田勇是被告公司的员工,但日志落款总监理工程师何文胜及填表人田勇从未签名,均不是本人所签;对监理实施细则、监理规划有异议,对封面何文胜工程师盖章及被告公司的盖章确认,其他的签名均不予确认,因为盖章并不需要再签名,该两份材料被告并没有交给业主,封面以外的材料均不予确认,另外监理规划缺少27、71、75页,第62、64页均有页码,但第63页没有页码,监理实施细则第7页以后的两页均没有页码,接着就到了第2页,且该两份文件并没有装订成册,也存在多页的缺省,故均不予确认,有可能是原告拼凑而成。对证据5有异议,文件涉及第三方的印章无法核实真伪,报批单上的被告公司的项目章已遗失,无法判断真伪,即使是真实的印章,亦并非被告授权加盖的,“田勇”的签名并非田勇本人所签;另外,该材料并没直接反映原告与该工程有关联,且原告所在的合创公司与被告存在业务来往,工程师之间有学习交流的,该项目章直接存放在施工现场,因办公室设施简陋,原告有机会取得项目章,报批单上的项目章用于施工现场业主方或其他施工方的确认,并不用于对内的工资、劳动关系、考勤的确认,该组证据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举证如下:1.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合创佛山分公司2017年8月至11月工资表、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回单;2.预留印鉴卡。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中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原告并不清楚该参保记录,也不清楚合创公司,佛山地区用人单位的基数一般是900元以上,该缴费记录反映出被告为了减少成本,故意以第三人合创公司名义为原告参保;对于工资表,原告通过广州智联招聘网直接去了小塘工业大道大修工程工地,并不知道合创公司,2017年8月、10月工资表上的名字确实原告所签,当时被告是以支付油费补贴给原告为由要求原告签名,原告收到的款项就是工资表上的金额,社保扣费金额个人缴纳部分为170元左右,但工资表上扣除社保为196元,工资表上2017年8月至11月款项原告均已收取;对农业银行转账回单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虽然由张令给原告发放工资,但实际上原告从未与第三人合创佛山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第三人仅是发放油费补贴及参保;若原告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那么不可能没有留下工作的痕迹;本案的证据显示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被告辩称原告是学习交流不成立,因为被告的众多重要资料都留有原告的签名及公司的盖章,让一个来学习的人员代签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第三人合创佛山分公司举证如下:1.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郭平2017年9月至12月工资条及农行银行转账回单、席付强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工资及农行银行转账回单、***2017年8月至2017年11月工资及农行银行转账回单、郭平、席付强监理证、***毕业证;2.资质查询记录。
经质证,原告对第三人合创佛山分公司提供的证据1中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第三人只是代买社保,且为了减少社保费用支出;对郭平、席付强、***的工资条及农行银行转账回单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第三人辩称原告是去被告处学习参观,从工资单看出原告的考勤天数,原告认为工资及考勤只是一种拼凑行为,证据与答辩意见之间相互矛盾;对监理证、毕业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清楚第三人为何持有原告的毕业证;被告称原告是没有相关资质,原告不仅有毕业证,也有水利、土木工程的监理工程师资质。对证据2无异议,原告是监理工程师,目前所挂的单位是广东孛特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0年4月13日,如果需要的话,可以从该公司转至被告的公司,不清楚原告的证挂在广东xxxx设计有限公司的开始时间。
被告对第三人合创佛山分公司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原告的毕业证在第三人合创佛山分公司处,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证据2无异议,工程监理必须是中标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才有资格监理工程;涉案工程的中标单位是被告,只有被告公司的监理工程师才能对该工程进行监理。
第三人合创公司没有提交证据。
经庭审,第三人合创公司、合创佛山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证据3为原件,且被告确认其有“广州穗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小塘工业大道大修工程项目监理部”该章,故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4为原件,被告虽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没有申请笔迹鉴定,亦无其他证据予以推翻,故对其真实性本院亦予以采纳。证据5为原件,来源合法,但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
双方当事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双方当事人对第三人合创佛山分公司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均予以采纳。
综合本院采纳的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被告是于1997年9月11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专业技术服务业。第三人合创公司是于2003年9月29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施工、工程技术咨询等。第三人合创佛山分公司是2012年11月8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经营范围为受隶属企业委托承接其经营范围内的相关工程业务。
原、被告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没有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第三人合创公司在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原告参加了2017年10月至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原告在“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2017年8、10月份工资表”上签名,8月的基本工资为3500元、补贴2900元,实发工资6400元,10月的基本工资3500元、补贴2900元,扣社保196.01元,实发工资6203.99元;其中8月份工资表备注栏注明为“8月1日入职”。张令分别于2017年9月22日、10月20日、11月20日、12月20日向原告转账支付6400元(附言为“8月工资”)、6400元(附言为“9月工资”)、6203.99元、5803.99元。第三人合创公司在深圳市为案外人席付强、郭平参加了社会保险,席付强、郭平的工资也是由张令通过其银行账户发放工资的。
原告持有一份2017年12月19日《会议纪要》原件,《会议纪要》记载有佛山市南海区公路管理站、穗峰公司、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参会单位,《会议纪要》上有加盖“广州穗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小塘工业大道大修工程项目监理部”的印章,但其他单位均无盖章。
原告持有加盖“广州穗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小塘工业大道大修工程项目监理部”印章的***2017年8月至12月的应收工资表原件,记载原告2017年8月至12月的应收工资分别为:17230元、17230元、23776元、17230元、16504元。被告则认为原告偷盖了其公司的“广州穗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小塘工业大道大修工程项目监理部”印章。
原告于2018年3月12日作为申请人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的基本工资8000元/月、油费补贴4000元/月、餐费补贴240元/月,合共61200元;(2)2017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加班工资31631元;(3)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50884元;(4)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80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18]64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诉讼中,经本院询问,原告坚持认为与第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亦不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成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成立一般应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综合分析双方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本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如下:(一)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但在诉讼期间原告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属于被告的单位组成人员,并接受被告的指挥和管理,故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抬头为“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2017年8、10月份工资表”上签名确认工资数额,其应当清楚工资发放的主体是第三人合创佛山分公司,并非被告;(三)从第三人合创佛山分公司提供的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的2017年8月至11月的银行转账回单反映,向原告转账发放工资的是张令,而在同一时间张令也向第三人合创公司的员工席付强、郭平转账发放工资;(三)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的是第三人合创公司,而非被告,且第三人合创佛山分公司也承认其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四)虽然原告持有盖有加盖了“广州穗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小塘工业大道大修工程项目监理部”印章的***2017年8月至12月的应收工资表原件等,但该印章只是工程项目章,按常理应仅是用于所涉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对外事务,且工资表没有任何财务会计或者出纳审核签名,亦不符合一般的工资表制作流程。综上,第三人合创佛山分公司向原告发放工资、第三人合创公司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原告不能举证证实其为被告的员工且接受被告的管理,故原告和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基于其认为与被告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进而要求被告按照劳动法律法规支付相关的工资报酬、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等,但经本院查实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与第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亦不请求第三人承担用工主体的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全部驳回。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免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淑玲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