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联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04民初22381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市花路12号飞利浦科研大楼研发区八层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95226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联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林社区紫竹七道18号中国经贸大厦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20899443。
法定代表人:洪小佳。
原告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联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联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697.6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885.08元,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按规定收取案件受理费2697.63元、保全费1885.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