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创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创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2民初5401号 原告:***,男,2000年12月15日出生,户籍地绍兴市越城区,现住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创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汉路1785号网新双城大厦1幢1304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创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PAGE\*MERGEFORMAT?2? ?PAGE\*MERGEFORMAT?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