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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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1民初5365号
原告:***,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浙江创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汉路1785号网新双城大厦1幢1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32407455D。
法定代表人:***。
被告:季**良,男,195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创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季**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2元,减半收取21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