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2民初5401号
原告:***,男,2000年12月15日出生,户籍地绍兴市越城区,现住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翔,浙江和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创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汉路1785号网新双城大厦1幢1304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浙江创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钦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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