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仁某建设有限公司;南京仁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宏某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某管理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92民初10567号
原告:南京仁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与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与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
责任人:***。
被告: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倪某。
被告:南京市某管理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仁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宏某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某管理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依法可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