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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2969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7月30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银河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珊,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起诉被告陕西银河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红 联
二〇二一年 八 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大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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