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银河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银河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2969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7月30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银河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珊,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起诉被告陕西银河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红  联                              二〇二一年 八 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大  正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