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5民初8745号
原告:***,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和平路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10552509X9。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穗芳智慧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穗高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邯郸市市政工程公司、广东穗芳智慧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穗高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