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鋐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广州市建鋐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宜润置业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279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建鋐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宜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建鋐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宜润置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佛仲字第1463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宜润置业有限公司应分期支付咨询服务费62321.45***请执行人广州市建鋐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若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履行则需另外支付利息7833.85元、仲裁受理费2980***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执行,案号(2022)粤06执1665号,案经执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案经执行,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不动产,上述不动产由本院(2021)粤0605执18107号案件处置,待处置完毕后本案依法参与分配;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粤YP××**、粤Y7××**、粤Y4××**、粤YK××**、粤Y4××**的车辆,上述车辆因去向不明,暂未能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向其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限期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郑 虹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