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执12029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建鋐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6813479147。
法定代表人:陈泽宏。
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汇商业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东路**白云汇大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068185726H。
法定代表人:吴宜舜。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建鋐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汇商业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11民初30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07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73189元,执行费为6998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粤0111执12029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扬帆
审判员  鲍 敏
审判员  冯子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卢书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