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宏业金基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广州市宏业金基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旺园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12民初26019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宏业金基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26号110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雄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旺园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旺村村经济联合社旺村村委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育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宏业金基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金基公司”)与被告广州旺园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园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宏业金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旺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涉案合同的签订情况。 2020年5月21日,宏业金基公司(乙方)与旺园公司(甲方)签订一份《黄埔旺村旧改项目南融资区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一、监理工程概况:项目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旺村,本标段总建筑面积约248368平方米,包括黄埔旺村旧改项目南融资区的建筑、安装、粗装修、工区装修、户内精装修、市政、园林绿化等(除人防工程外)工程的施工阶段进行全过程的质量、进度、文明与安全生产实行全部监理,对上述建设项目投资和款项的支付进行初审并监督,并做好相关的协调工作,工作上必须配合甲方,并按照甲方要求和项目工程进度配备驻场人员。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各组成部分是互为补充的,如有相互矛盾之处,解释优先顺序如下:(一)补充协议条款(如有);(二)协议书;(三)专用合同条款;(四)通用合同条款;(五)合同附件;(六)洽谈会议纪要;(七)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招标图、发包人招标过程中来往的函件)。四、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六、乙方提供监理服务的时间为:监理服务工期暂定36个日历月(即2020年5月25日至2023年6月30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总工期不变。第3.2节:甲方义务。第7条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款项。第3.5节:乙方责任。第25条:乙方在责任期限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乙方过失而造成了甲方的经济损失,应当向甲方赔偿。第26条:乙方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第3.7节:合同生效、变更、终止。第35条:乙方向甲方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甲方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保修期届满后,本合同即终止。第36条:当事人一方非因相对方过错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并与对方协商一致,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的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合同监理合同条件条款第二十三条等另有约定情况除外。第37条:乙方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甲方又未对乙方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乙方可以向甲方发出终止合同的申请,发出通知后14个工作日内仍未得到甲方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甲方答复,乙方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第38条:乙方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另行约定。第40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第3.8节:监理报酬。第41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本监理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41.1:工程监理合同计价范围:详中标清单。41.2:监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乘以综合单价包干,结算时不含税固定单价不做调整,建筑面积为暂定工程量,最终结算以实际竣工图建筑面积为准,精装修部分以实测实量数据套内面积为准。建筑面积依据国标GB/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41.3: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合同暂定总价为3676542.16元。第42条:费用的支付。(1)监理进度款的支付时间及节点:开工至单体建筑竣工验收前,每月由甲方按现场实际配置监理人数支付人员实发工资,其中工资的20%作为甲方对监理的绩效考核,按考核情况支付:达到以下节点,扣除对应节点前已支付的人员工资后,支付相应监理服务费:a在当期工程完成±0.000后,支付以当期开工面积建筑工程暂定总价25%;b在当期工程完成主体结构中间验收后,支付开工面积建筑工程暂定总价15%;c在当期工程完成结构封顶断水验收后,支付开工面积建筑工程暂定总价20%;d在当期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开工面积建筑工程暂定总价的20%,此项以每季度工程实际形象进度的统计进行支付。监理费支付至单项工程合同总价的80%时,暂停支付。工程最终结算以实际竣工建筑面积为准,工程最终结算经双方认可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结算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质保期一年,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无息返还。第45条:如果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7个工作日向乙方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甲方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对于合同监理范围增加或减少或因故暂停预计将超过3个月或必要时,甲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61条:监理人员配置服从甲方安排,根据项目实际开发进度节奏动态调整现场监理人员配置。 双方均确认旺园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宏业金基公司发出开工令,载明:“开工日期为2020年7月28日,工期1080日历天”,亦确认旺园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宏业金基公司发出一份《工作联系单》,载明:“根据2021年4月19日项目公司下发关于旺悦城项目融资区工程暂停令,要求融资区自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停工处理。经贵司监理部督促,现场已处于全面停工状态,目前项目复工时间暂无法确定,根据目前现场情况,经项目公司研究决定:关于监理单位人员留守安排不做要求,请监理单位做好人员退场安排”。 双方均确认宏业金基公司进场开工的时间为2020年7月28日,但双方对宏业金基公司的退场时间有争议,宏业金基公司主张其退场时间为2021年9月1日,旺园公司主张宏业金基公司退场时间为2020年4月17日。 双方均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宏业金基公司主张因为旺园公司逾期支付监理服务费,其在2022年7月22日向旺园公司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故涉案合同于2022年7月23日解除。对此,宏业金基公司提交EMS快递单,该快递单载明邮寄的材料为终止合同申请书,收件人为***,收件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旺村旧改指挥中心2楼。旺园公司否认收到该终止合同通知书。旺园公司主张涉案合同于2023年2月22日本案庭审时解除。 庭审时,旺园公司陈述:旺园公司要求停工的原因为其股东奥园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涉案旧改项目联合操盘方之一出现资金断裂的情况导致,目前尚不具备复工条件。 庭审时,宏业金基公司陈述:宏业金基公司认为停工原因为施工许可证没有办理下来,也具备旺园公司所述的资金断裂的原因,近期也不具备复工条件。 二、款项的支付情况。 旺园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发出的《旺村旧改项目建设工程监理投标邀请函》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条载明:投标保证金50000元(定标后7天内无息退还)。 双方均确认宏业金基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旺园公司转账支付了涉案工程监理投标保证金5万元,亦确认旺园公司已向宏业金基公司支付了2020年7月至12月首期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251507.01元。 宏业金基公司认为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保证金在定标后7天内无息退还宏业金基公司,现要求旺园公司退回该保证金50000元。 宏业金基公司要求旺园公司向其支付监理进度款321978.13元(包括2021年1月-2021年4月的监理进度款235168.87元及2021年8月20日原告向被告申请支付2021年5月-2021年7月的进度款86809.26元)。宏业金基公司主张上述监理进度款321978.13元已经旺园公司的成本合约部、工程部、分管副总、项目负责人等部门的工作人员签字同意支付,但至今未付。对此,宏业金基公司提交以下证据:资金使用审批表、合同条件支付清单、进度付款核算表、监理人员考勤表、驻地监理工作考核细则、形象进度、发票及质量确认表等相关材料。 旺园公司质证称,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旺园公司未收到宏业金基公司提交的请款资料、发票及其他材料。 旺园公司为证实其已向宏业金基公司支付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涉案监理服务费251507.01元,提交了监理服务费请款材料。双方均对该请款材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请款材料中的资金使用审批表、合同条件支付清单、进度付款核算表、监理人员考勤表、驻地监理工作考核细则、形象进度、发票及质量确认表等相关材料中旺园公司的审批人员与宏业金基公司提交的上述2021年1月-2021年7月的监理进度款审批材料中旺园公司的审批人有部分是相同的人员。 三、旺园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情况。旺园公司为证实宏业金基公司存在多项违约情形,并造成旺园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共计817521.69元的事实,提交以下证据:监理工作联系单/通知单卷内目录、监理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卷内目录、监理安联检卷内目录、《开工前安全文明施工联合大检查记录表》及附件(已闭合)、《节后安全文明施工联合大检查记录表》及附件(未闭合)、《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及附件(未闭合)、《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及附件(未闭合)、《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及其附件(已闭合)、《工作联系单》(未闭合)、裸露钢筋及暴晒顶板照片、情况说明。上述证据仅为记载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存在的施工问题。 四、宏业金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宏业金基公司与旺园公司签订的《黄埔旺村旧改项目南融资区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合同》;2.请求判决旺园公司向宏业金基公司支付监理进度款321978.1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21978.1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12月2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为6616.88元;3.判决旺园公司向宏业金基公司返还50000元投标保证金;4.请求判决旺园公司承担本案所产生的全部诉讼费费用。宏业金基公司当庭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1.请求确认宏业金基公司与旺园公司签订的《黄埔旺村旧改项目南融资区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合同》于2022年7月23日解除。 旺园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等相关诉讼材料。 旺园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黄埔旺村旧改项目南融资区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超额支付的监理服务费用216903.66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58849.57元(自2021年1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暂计至2022年11月20日为58849.57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817521.69元;4.确认原告无需向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并在被告应返还的监理服务费用内予以抵扣。 旺园公司当庭变更第1项反诉请求为:1.判令旺园公司与宏业金基公司签订的《黄埔旺村旧改项目南融资区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合同》于2023年2月22日解除;当庭变更第2项反诉请求为:2.判令宏业金基公司返还旺园公司已超额支付的监理服务费用113093.61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32365.51元(自2021年1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暂计至2022年11月20日为32365.51元)。当庭增加第5项反诉请求为:请求判决宏业金基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用。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并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一、关于涉案合同的解除问题。双方均同意解除涉案合同,但双方对涉案合同解除时间有争议,宏业金基公司主张涉案合同自其于2022年7月22日向旺园公司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之次日,即于2022年7月23日解除。但宏业金基公司提交的EMS快递单载明的地址并非旺园公司的法定地址,且旺园公司亦否认收到该终止合同通知书,故宏业金基公司提交的证据未能证实其已于2022年7月22日向旺园公司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故本院对宏业金基公司提出涉案合同于2022年7月23日解除的主张不予确认。旺园公司对其主张涉案合同于2023年2月23日本案庭审之日解除亦未提交相关的证据证实,本院对旺园公司的该主张不予确认。宏业金基公司在本案起诉时提出解除涉案合同的请求,故涉案合同于旺园公司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即于2022年9月30日解除。 二、关于宏业金基公司主张的监理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虽然双方对停工时间有争议,但旺园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宏业金基公司发出的《工作联系单》载明的内容证实,旺园公司以其于“2021年4月19日对涉案工程发出停工令且涉案工程处于全面停工状态,目前项目复工时间暂无法确定”为由,要求宏业金基公司“人员留守安排不做要求,请监理单位做好人员退场安排”,亦证实旺园公司确认至其发出该《工作联系单》之日,宏业金基公司的监理人员仍未退场。故本院对旺园公司提出宏业金基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退场的主张不予采信。宏业金基公司提出其于2021年8月16日收到旺园公司发出的《工作联系单》后于2021年9月1日退场的事实与上述旺园公司要求其退场的事实一致,故本院予以采信。宏业金基公司提交的2021年1月-2021年7月期间的监理进度款321978.13元的请款材料已经旺园公司审批同意,故宏业金基公司要求旺园公司支付其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履行涉案合同期间的监理服务费321978.13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各方均确认旺园公司在涉案合同履行期间因旺园公司资金链断裂导致涉案工程停工及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事实,故涉案合同的解除亦系旺园公司违约导致,旺园公司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如上所述,旺园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要求宏业金基公司退场,但旺园公司在宏业金基公司于2021年9月1日退场时未付清监理服务费属于违约,故宏业金基公司要求旺园公司自2021年12月24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以321978.13元为本金,自2021年12月24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之日,违约金以不超过本金为限。 旺园公司未举证证实其存在向宏业金基公司超付监理服务费的事实,故旺园公司要求宏业金基公司返还监理服务费用113093.61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投标保证金问题。 双方均确认旺园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发出的《旺村旧改项目建设工程监理投标邀请函》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条载明“投标保证金50000元(定标后7天内无息退还)”,亦确认宏业金基公司已于2020年4月17日向旺园公司转账支付投标保证金50000元,旺园公司未按上述约定的时间向宏业金基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于法无据,故宏业金基公司要求旺园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旺园公司要求无需向宏业金基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并在宏业金基公司应返还的监理服务费用内予以抵扣的主张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旺园公司要求宏业金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问题。涉案合同约定宏业金基公司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时限不承担责任。旺园公司提交的证据未能证实宏业金基公司存在违约的事实,亦未能证明宏业金基公司导致旺园公司存在经济损失共计817521.69元的事实,旺园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旺园公司要求宏业金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17521.69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宏业金基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旺园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签订的《黄埔旺村旧改项目南融资区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合同》于2022年9月30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旺园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宏业金基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监理服务费321978.1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321978.13元为本金,自2021年12月24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之日,违约金以不超过本金为限); 三、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旺园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宏业金基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宏业金基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旺园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78.9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958.42元、本诉诉讼保全费2412.98元、反诉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旺园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负担缴费义务的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