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执保858号
原告:深圳市国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中山市壹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山市石岐区。
被告:郭某某,男,住址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国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壹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郭某某(2022)辽0106民初3278号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XX元或者查封相应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中山市壹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郭国勇名下银行存款XX元或者查封相应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子辉
审判员 郑所亮
审判员 张 凡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