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357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广厦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区***达花园飘彩居108号(办公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珊,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江岭路6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能制造产业园B1栋。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市广厦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10民初7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广厦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