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05执7923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申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新城工业园新城南路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NPQJ82。
法定代表人:曾二林。
被执行人:深圳市鸿效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粤兴二道6号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B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2787749A。
法定代表人:石义海。
申请执行人广东申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鸿效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7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本金150万元(人民币,同下)、案件受理费256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550199.7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本金、利息共计1532475元已划付至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执行费17724.75元本院已依法上缴深圳市财政局。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7150号民事判决书所取得的权利已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305执7923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