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申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申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鸿效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执保3221号
原告:广东申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横沥镇新城工业园新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NPQJ82。
法定代表人:曾二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鸿效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粤兴二道**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B303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2787749A。
法定代表人:石义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申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鸿效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2000000元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案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市鸿效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