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05执异30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深圳市鸿效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粤兴二道6号武汉大学深圳产学大楼B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2787749A。
法定代表人:石义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议,男,汉族,1990年1月2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广东申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新城工业园新城南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曾二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申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创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鸿效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效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305执7923号】过程中,被执行人鸿效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鸿效公司向本院提出暂缓(2020)粤0305执7923号案件执行的异议请求。事实与理由如下:第一、由于深圳市中院判决结果依据的《PPP合同》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行规定、《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该《PPP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PPP合同》将会致使《合作协议》不具有履行的可能性,然后,实现履行《合作协议》原有目的是要履行《PPP合同》的约定,而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PPP合同》更不能履行。因为,无效的合同自始不生效,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履行《合作协议》和《PPP合同》不构成违约。第二、申创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二林涉嫌私刻鸿效公司印章,曾二林冒用鸿效公司的名义盖章投标,其私刻公章行为应受到刑事处罚,鸿效公司正准备刑事立案程序。第三、由于本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7150号民事判决书结果的依据合同是无效合同,判决存在错误,2020年6月23日已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申6673号再审程序立案受理审查,被执行人鸿效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申创公司存在未决诉讼。所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应当暂缓执行。
本院查明,申创公司诉鸿效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2019)粤0305民初15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鸿效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创公司违约损失200万元。鸿效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19)粤03民终27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变更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5888号民事判决书为:鸿效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创公司违约金150万元;二、驳回申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创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0)粤0305执7923号。2020年7月1日,本院扣划鸿效公司账户存款人民币1550199.75元。
异议人鸿效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对(2019)粤03民终27150号案件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再审申请,案号为(2020)粤民申6673号。鸿效公司还提交了其公司员工出具的证明、其向公司员工制作的询问笔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其关于******;曾二林冒用鸿效公司的名义盖章投标”的异议主张。
本院认为,根据异议人鸿效公司的异议请求申请书,其认为本案执行依据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本案中可能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其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故要求暂缓本案的执行。异议人鸿效公司的异议主张均应另循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在本案执行依据未被撤销的情况下,不能停止本案执行,被执行人鸿效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执行异议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深圳市鸿效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魏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黄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