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洋水运水利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3民终16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瑞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北洋水运水利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A座308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文职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滨海新区支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8号A座801、802。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北洋水运水利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滨海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46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发生争议诉至法院,争议焦点为上诉人诉请的损失是否有证据予以证明,由于上诉人提供了新的证据,致使原审人民法院判决的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460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