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6)云2928执保49号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关于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某甲公司申请,本院于2026年4月30日以人民币670000元为限额,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2个,实际控制2287.03元;实际查控不足部分在额度内本院于2026年5月7日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温宿县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持有的某丙公司9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90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2026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某局对上述股权进行冻结。
上述冻结的银行存款账户届满日期为2027年4月29日,冻结的股权届满日期为2029年5月24日。到期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该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生效后,在申请执行时,应当将本结案通知书一并提交本院立案庭。至此,本院生效的(2026)云2928民初49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事项已办理完毕,本案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