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川3424民初443号
原告:久瑞建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5层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1408082L。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担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昌县高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昌县德州镇永兴街163、165、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4MA64DUXJX7。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公司工程负责人,住四川省德昌县德州府小区四栋302号。
原告久瑞建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昌县高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久瑞建安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257,455.87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9年9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高宇凤凰栖消防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双方对承包价格、工程款支付、双方权利义务等作了明确约定。2021年双方签订了《德昌县高宇凤凰栖项目消防补充协议》,增加了防盗门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增加了14处分部分项工程,双方进行了签证确认。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于2019年9月10日开工,2021年12月30日经被告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在2022年11月27日办理了消防安装工程结算审核,经被告审核,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款合计9,249.117.3元,截止2024年2月6日,被告支付了8,991,661.43元,还剩257,455.87元未付。原告已经保质保量完成了工程,案涉工程早已交付适用,并过了质保期,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款项,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德昌县高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久瑞建安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260,036.87元;
二、若被告德昌县高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前款约定期限支付全部款项,则被告德昌县高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久瑞建安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剩余未付工程款为基数,自2025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
三、其他无争执;
四、案件受理费5,162元,减半收取2,581元,由原告久瑞建安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