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5)川0116民初4064号
原告:成都乐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江安10组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迪生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昭忠祠街100号星光大厦605-608。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迪生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昌分公司,住所地西昌市龙眼井街22号2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久瑞建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5层2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乐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迪生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迪生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昌分公司、久瑞建安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成都乐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乐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乐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成都乐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