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中天机电有限公司

湘潭国企改革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湘潭中天机电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302执10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湘潭国企改革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街道建设南路友谊广场(原供应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300MA4L5CL5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人和人(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湘潭中天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晓塘路9号创新大厦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30067802171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湘潭国企改革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中天机电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302民初28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0年6月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湘潭国企改革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0年6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湘潭中天机电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于2020年6月12日到庭接受询问,被执行人已按传唤到庭。本院于2020年6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2020年6月10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2020年6月10日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发现执行人名下公积金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2020年6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金融理财产品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金融理财产品。2020年6月10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以及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韶山中路证据营业部协助单位查询收益类保险及股息红利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上述财产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通过电话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此外,本院在约谈中告知申请执行本院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2020年7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湘潭中天机电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7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5685.17元(含租金750元,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4月15日房屋占用费18432元,执行费180元,后期占用费及水电费另计),未执行标的为35685.17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在法律上、客观上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