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304执保641号
申请人:湘潭高新区新造木工厂,营业场所:湘潭市高新区双马街道向阳农场新农组140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湘潭中天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晓塘路9号创新大厦90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湘潭高新区新造木工厂与被申请人湘潭中天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湘潭高新区新造木工厂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湘潭中天机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湘潭高新区新造木工厂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湘潭高新区新造木工厂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湘潭中天机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湘潭高新区新造木工厂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