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03民初593号
原告:***,男,195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延晖,浙江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婺东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李渔东路**东华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734503627E。
法定代表人:方樟林。
原告***与被告金华市婺东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李 微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冯燕玲
代书记员 汪土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