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81民初7548号
原告:余姚市某某设计院,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楼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余姚市某某设计院与被告余姚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余姚市某某设计院于202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余姚市某某设计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