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辽0302民初81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辽阳市宏伟区南环街高新段香港花园(28-12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法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于某。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2月4日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