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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某某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鞍钢某某某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2民初5079号 原告:沈阳某某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系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钢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鞍山市铁东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 被告:辽宁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抚新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 被告:辽宁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抚新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 被告:程某某,男,汉族。 原告沈阳某某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鞍钢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辽宁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辽宁某某某某有限公司、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因原告沈阳某某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缴诉讼费通知后七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某某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成书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