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安装工程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303民初830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04月11日出生,住 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被告1:***,男,汉族,1975年6月8日出生,住址: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被告2:鞍钢公司,住 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法定负责人:王*。 被告3:鞍钢集团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 法定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鞍钢公司、鞍钢集团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因原告自愿,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 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 按照诉讼请求数额2194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175元,应按照 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后退还,故总计应退还150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