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303民初830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04月11日出生,住
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被告1:***,男,汉族,1975年6月8日出生,住址: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被告2:鞍钢公司,住
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法定负责人:王*。
被告3:鞍钢集团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
法定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鞍钢公司、鞍钢集团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因原告自愿,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
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
按照诉讼请求数额2194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175元,应按照
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后退还,故总计应退还150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