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81民初1525号
原告:***,女,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
被告: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冷水江市锡矿山街道办事处双木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系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副部长。
原告***与被告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受理。2022年11月29日,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