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科兴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青海省囊谦县水务局;青海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囊谦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青2725民初321号 原告:青海科兴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青海省囊谦县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原告青海科兴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省囊谦县水务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青海科兴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青海省囊谦县水务局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海科兴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监理服务费人民币:伍拾玖万陆仟捌佰元整(596800.00元整):2.被告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3.如被告逾期未履行,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0月09日签订了《青海省玉树州澜沧江河道治理工程(囊谦)一标段项目监理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青海省玉树州澜沧江河道治理工程(囊谦)一标段项目提供专业监理服务,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19.68万元整。至2016年11月,已支付监理服务费60万元,尚余59.68万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监理服务期限到期,结清监理服务酬金,不留尾款。自2019年11月02日项目完工验收后,在2020年8月26日开具了59.68万元的发票,2021年6月21日通过了该项目的竣工验收。并分别在2023年12月21日和2024年7月25日上交监理费支付申请,至今未及时支付。原告已尽到合同义务,但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青海省囊谦县水务局辩称,存在欠付的事实,但目前没有财政资金可以拨付。 原告青海科兴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监理费用支付申请,拟证明原告于2023年12月21日向被告提出要求支付监理费用申请;2.中标通知书,拟证明原告中标案涉项目标段的工程监理项目;3.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拟证明原告与被告单位于2015年10月9日签订监理合同,由原告负责青海省玉树州澜沧江河道治理工程(囊谦)一标段的监理项目;4.增值税发票,拟证明原告收到被告单位支付的监理费用600000元,尚余59.68万元未支付;5.青海省玉树州澜沧江河道治理工程(囊谦)竣工验收鉴定书,拟证明原告作为监理公司参与项目的监理验收,并进行了签字盖章。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0月09日签订了《青海省玉树州澜沧江河道治理工程(囊谦)一标段项目监理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青海省玉树州澜沧江河道治理工程(囊谦)一标段项目提供专业监理服务,2021年6月29日,青海省玉树州澜沧江河道治理工程(囊谦)竣工验收委员会对案涉项目进行验收,原告作为监理单位在竣工验收清单上进行了签字以及加盖公章。原被告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19.68万元整。至2016年11月,被告已支付监理服务费60万元,尚余59.68万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本案中,青海省玉树州澜沧江河道治理工程(囊谦)一标段已于2021年6月29日通过了竣工验收,原告作为监理单位进行了验收,并在相关清单签字盖章,原告青海科兴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依约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被告则应按约支付相应的监理服务费用,依据现有查明的事实及证据,被告囊谦县水务局向原告已支付了监理服务费用600000元,尚余596800元未支付。故原告主张监理服务费用596800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囊谦县水务局主张的原告未按合同约定进度要求被告支付监理费,本身也存在过错的抗辩理由,由于被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该抗辩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涉案纠纷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按照该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囊谦县水务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青海科兴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工程费用人民币596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4.00元,由被告囊谦县水务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