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03民初358号
原告:***,女,汉族,1954年5月15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灵捷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灵捷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8日以双方私下调解,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