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403民初6442号之二
原告:***,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男,198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河南省明图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明图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2019)豫1403民初644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河南省明图勘测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省明图勘测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